1968年,中华民国行政院发布《基本工资暂行办法》,将基本工资(月工资)定为600元,是台湾首次以法律规定最低工资。1978年,基本工资调高为新台币2,400元;1986年调高为6,900元。1984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基准法》第21条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1988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通过《基本工资审议办法》之后,制定基本工资的相关政策,并开始采取逐年审议调整的阶段,此后10年基本工资成长率达到将近一倍。惟1997年调整至每月新台币15,840元过后,因亚洲金融风暴、产业大量外移、科技股泡沫等影响,至2007年为止,曾近十年未调整基本工资。
2007年,行政院院会通过,基本工资自7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7,280元,每小时新台币95元,此后于每年第三季,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都会召开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调整薪资(但调整随经济发展状况及施政考量,并非每年都会调整)。2011年,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于7月21日召开委员会议,决议基本工资调幅为5.03%,并经行政院院会核定后,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工资调整为现行每月新台币18,780元,每小时新台币103元。2012年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于8月9日召开委员会议,原决议基本工资调幅为1.42%(月薪制),为每月19,047元新台币,每小时109元新台币,但遭到行政院院会以经济前景不明为由拒绝提案,这是自1968年之后,行政院首次拒绝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基本薪资。最后行政院长陈冲于同年9月26日决议,2013年1月1日起于如期调涨为时薪新台币109元,大约3.7美元,而月薪制则暂缓调涨,维持每月18,780元,并提出经济成长率须连两季大于3%,以及失业率低于4%的两项附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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