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是2008年进公司的,是公司某事业处的物控采购,负责电容的采购工作。2011年底,因家中有事,从公司离职。2013年初,我再次来深圳找工作,刚巧我原来所在的事业单位缺人,我就应聘进来了。这次是从事交管工作,工作内容虽然和前次不同,但因为都在供应链部门,所以两周就上手了,工作很熟练。可是,我这次进公司时,签的劳动合同还是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法了?
a:首先,公司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并不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 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这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借试用期来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而设立的。比如,公司与职工约定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间月薪1600 元,试用合格后工资2000 元。3 个月后,公司认为不合格,让再试用3 个月,这样反复下去,企业就能达到少支付工资的目的,这是法律要禁止的。
但你的情况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你虽然前后两次入职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你本人也没变,但由于两次工作的岗位不同,特别是交管工作,直接与客户打交道,可能更需要沟通和实践经验,你回原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变化了,公司重新约定试用期并无不妥。
其次,公司与你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要看劳动合同的期限。
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之所以规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现实在中,常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定或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法律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适应,而且对试用期的工资、次数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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