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年12月14日

    

【案例简介】
    2012年11月13日,来自湖南的刘先生应聘进入东莞市某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生产总监。入职当天,双方就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月薪5万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工资标准相同。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却找到刘先生以“试用期的综合考核结果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要求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以做深入考核,并同刘先生签订了《试用期延长协议》。最终,科技公司还是没能同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刘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的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刘先生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但期满后公司又再次约定将试用期延长,公司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理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刘某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余元(由于刘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2月1日以后仍在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其要求支付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刘先生和科技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刘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整月对其赔偿10万元,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其并非违法约定试用期。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先生确实工作到2013年3月1日。科技公司与刘先生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后再次约定试用期并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以刘先生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日前,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科技公司向刘先生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8万余元。(案例来源于网络)

    【案例解析】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例如:小贾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0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本案中,小贾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法,小贾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小贾赔偿金9000元(3000元×3个月),注意: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4000元(28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即转正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3.鉴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已经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照执行,如违法约定试用期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作为劳动者,应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善于运用法律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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